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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控制”讲座成功举行

时间:2019-06-04浏览次数:20来源:

  530日晚,政法学院“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控制”讲座在博文楼南1105成功举行。此次讲座由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主讲,由政法学院蒋兰香老师主持。

  讲座开始,张泽涛教授首先就最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案例引出了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表现形态及其弊端。他提到了其表现形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公安机关为避免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公安机关为了免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基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权力寻租的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插手非公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随后予以了详细的讲解。

  接下来,张教授将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替代行政执法行为,将会导致的弊端进行了展开叙述。他谈到,第一,其导致了大量本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被犯罪化处理;第二,虚置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大量的刑事案件积压。第三,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容易导致公安机关违规侵犯非公企业的合法财产权。

  同时,张泽涛教授还提到了公安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成因。张泽涛认为,其成因主要有四个:其一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一体的追究体制赋予了公安机关程序选择的主体地位;其二是我国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划分标准为行政违法被犯罪化处理提供了适用前提;其三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公安人员选择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其四是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之间较为宽松的程序转换权。

  最后,张泽涛教授就完善行政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控制围绕五点进行了讲述。第一,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机制;第二,联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案件应用平台系统;第三,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入罪化,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大刑法、小行政法”的立法模式;第四,确立区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识别标准;第五,修改《赔偿法》第19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次讲座,张泽涛教授娓娓道来,其精彩绝伦的演讲赢得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蒋兰香老师也称赞其学术立场为弱者呼吁,为公平呐喊,具有学者的良知。同时,此次讲座拓宽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有利于同学们养成批判性的法律思维。